聖經》的律法是否要求僱主每天給員工發工資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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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回答的問題

有關法律規定:

13 「『You shall not oppress your neighbor, nor rob him. 「『The wages of a hired servant shall not remain with you all night until the morning. Leviticus 19:13WEB

加里-諾斯認為,這條律法是 "聖經中上帝確實禁止自願經濟契約的罕見案例之一。"[1]

錯了。聖經》法律支持自願的、非欺詐性的合同。

法律的目的是禁止僱主對勞動者的 "壓迫"。具體的壓迫是指僱主竊取雇員工資的 "選擇價值"(有人稱之為 "時間價值")。在溫飽水平的經濟中,哪怕是勞動者用錢行使選擇權的機會受到小小的破壞,也會產生壓迫的效果。聖經的原則是:除非工人同意延遲付款,否則就是偷竊。但聖經的法律不允許民事政府干預自願的、非欺詐性的交易。這是神的律法與人的律法的區別之一。它斥責了所有現代法律制度。

在現代社會,工人的工資可能是每周、每兩周或每月。他們往往認為沒有必要堅持在每天工作結束時領取工資。在特定的時間段內,合併工資對僱主和雇員都有好處。然而,如果你為一個 "現金流 "緊張的僱主工作,如果他們每天都要支付工人的工資,他們就無法支付工資,那麼你可以考慮尋找一個能更好地管理他們的錢的僱主)。

作為聖經中的管家原則,在照顧家庭的過程中,你不應該(如果你可以選擇的話)過着甚至是 "工資對工資 "的生活,更不應該過着 "日薪對日薪 "的生活。如果你真的是 "窮人"(第三世界的許多人都是這樣),那麼你可能不會讀這篇網文。我們甚至不會談論自願負債的問題。

有人可能會說: "僱主不向雇員支付這[二或四]周的利息,是在從雇員身上牟利;這是盜竊!" "如果這不是雇員自願(合同)同意的,那就是盜竊。雇員在協商工資時,也是在協商每兩周(或每個月)支付一次工資的 "選擇價值"。根據定義,利息(即工資的 "選擇價值 "的租價)成為包含在工資中。不能指責僱主偷取他已經支付的東西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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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North, Boundaries and Dominion(2012),見第378-379頁。